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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大學-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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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組Q&A

財產分類標準
財產、物品分類標準及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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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物品定義:

財產: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機械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等。

物品:係不屬於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品。

財產、物品類別:

1類 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2類 房屋建築及設備     

3類 機械及設備

4類 交通及運輸設備 (如廣播、 監控設備 )

5類 雜項設備(如書籍、廚櫃 )

6類 非消耗品(如電腦、實驗設備)

7類 消耗品

名詞定義解釋

財產管理:指辦理國有公用財產增置、產籍登記、經管、養護、減損、報告及檢核等事項。

財產管理單位:指辦理財產管理工作事項單位。(總務處保管組)

財產管理人員:指辦理財產管理工作事項之人員。(總務處保管組承辦人員)

主管人員:指本機關主管使用單位之人員。

財產保管單位:指本校各行政單及及教學單位。

財產保管人員:指財產實際保管人。(保管財產之本校教職員工 )

財產歸屬單位主管:財產保管人(使用) 指本機關保管財產之人員。系裡常有不一定使用者時要特別留意

學校各項財物之增置,皆因為各單位執行業務之需要而購置由其直接管理,始符合管、用合一的原則。

總務處保管組之業務,即在於學校財產 (物) 管理制度的建立與維護之工作。同時,保管組仍然有其購置、經管之財產 (物) 及其他業務辦理 (如校地產權、校舍產權、眷舍等土地、房屋建築之管理)。

保管組不是保管各單位的財物,也無法幫各單位保管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