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定義
字級大小 大 中 小 |
物品:係不屬於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品。 非消耗品:單價未滿1萬元,耐用2年以上之物品。 例如桌、櫃、椅子等家具、3C周邊用品或什項用具,另單價為1千元以上之物品,惟易損毀或無法使用2年以上者,敘明理由,則列消耗品。 消耗品:消耗性辦公文件、用品等。
物品分類參考法源如下: 物品管理手冊 (行政院主計總處訂)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7 日院授主會財字第 1061500213 號函修正 第一章 總則 四、本手冊所稱物品,指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用品等。 第三章 收發、登記、保管及報核 十六、各機關物品之增加,有存管必要者,應辦理登記,並按性質、 效能及使用期限分類如下: (一)消耗用品:指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 如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 (二)非消耗品:指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如事務用具、餐 飲用具、陳設用具等。 前項消耗用品及非消耗品之分類,各機關得視物品重要性 及內部控制情形,經機關首長核准後自行調整。 |
資料更新時間:2021/8/6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