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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
【單位】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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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租用遊覽車契約範本更新,請自即日起使用新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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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於112年10月16日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A號令修正發布「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詳如附檔),本次修正內容較大改變有: (一)第二點: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屬遊覽車者,遊覽車業者需經交通部公路局公告最近兩次評鑑皆合格,且出具最近一年公路監理機關之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考核證明。 (二)第五點:得標廠商應規劃備援車輛、備援駕駛人,並研擬如遇緊急狀況之備援機制。 (三)第五點:學校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車齡(計算出廠日期至租用結束日期)不得逾十年並應裝置下列系統: 1、須為使用可適性打造遊覽車之底盤打造之遊覽車。 2、先進駕駛輔助系統。 3、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4、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並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交通部公路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動態系統),且應提供動態系統連結及帳號、密碼。 (四)第六點:得標廠商應將動態系統連結及帳號、密碼提供予學校、車隊管理團隊及家長等相關人員,以作為管理及公開資訊之用。 爰配合修正本校租用遊覽車契約範本,請自即日起使用新範本。 另,各單位應業務需求租用小客車,非屬該契約適用範圍(遊覽車與小客車不同),提醒申請單位於租用小客車時,與業者簽訂行政院訂頒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以維安全。 如有未盡事宜,請電洽事務組協助(分機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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