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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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財政部宣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有關住宿費扣除額的稅務訊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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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將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 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13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新臺幣18萬元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上開扣除額並訂有排富規定。 相關法規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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