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係不屬於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品。
非消耗品:單價未滿1萬元,耐用2年以上之物品。
例如桌、櫃、椅子等家具、3C周邊用品或什項用具,另單價為2千元以上之物品,惟易損毀或無法使用2年以上者,敘明理由,則列消耗品。
消耗品:消耗性辦公文件、用品等。
物品分類參考法源如下:
物品管理手冊 (行政院主計總處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