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三十六點規定:「使用單位對使用中之財 產,應善盡保管之責,未經核准,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國有公用財產移轉不能私自移轉,需辦理手續。』因此,各單位保管人異動時,應確實辦妥其職務所經管之財物移交手續,以利後續各項作業(如:離職會辦、年度盤點及財產檢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