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一、任何財物報廢需與原購置時附屬設備、元件相同;不得拆出部分元件、零件, 導致財物(如電腦主機等)空空如也。報廢應核對財物之編號、廠牌、型號及附屬設備, 如有附屬設備(例如平板電腦附有觸控筆或鍵盤、電腦附有螢幕),需一併繳回。
二、報廢財物如有附屬設備仍堪使用,可請於報廢減損單上該筆附屬設備旁註明再 利用,另製作再利用增加單併同報廢減損單送至保管組。
如何製作再利用增加單,請參考「再利用增加單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