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勤、加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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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休息日、例假之定義為何? A1:
Q2:若連續週六、週日(休息日及例假)奉派執行公務,連續工作超過6日,怎麼辦? A2:經勞資會議同意,本校適用勞基法人員如因業務需要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1條規定申請四週變形工時調整出勤時間,排班應同時符合以下原則: 1. 每2週內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日及休息日應有8日,4週內正常工時不得逾160小時。 2. 2例假日間隔之連續工作日數不超過8日。 3. 連續不上班日(含休息日與例假日)至多3日。 Q3:加班時數是否有限制? A3:依本校差勤暨加班管理要點規定,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4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20小時為限。如應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適用勞基法人員每月以不超過46小時為上限,但經勞資會議同意,採3個月加班時數總量控管,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加班應由其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依公文流程簽准,核准後復於差勤系統申請加班。 Q4: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此工資應該要怎麼計算? A4: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至於工資之金額,係以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 Q5: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何謂「年度終結」? A5:「年度終結」,依勞工到職日而定,例:勞工於某年10月1日到職,其年度終結日為每年之9月30日。 Q6:年度終結時,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可以遞延嗎? A6:可以。年度終結未休畢之日數,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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