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社會環境及業務型態轉變,補充現行服務法第16條(旋轉門條款)規定用語範疇及認定標準如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範疇新增「法定職掌對營利事業經營業務具監督或管理權之主管機關」。
(二)新增「投資業務關係」及「委託經營關係」為「職務直接相關」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