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照顧假7日,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