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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法規公告 |
| 教育部書函,「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修正發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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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係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彈性,重點如下(修正對照表如參考附件): (一)增訂育嬰留職停薪提出方式不以書面為限,受僱者及雇主應事先約定以書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例如LINE)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 (二)受僱者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需求,除原規定申請30日以上未達六6個月者,以2次為限外,增列得以日為單位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但合併以30日為限,並應於5日前提出。但因子女生病、停托、停課須親自照顧時,得於1日前提出。因突發情形不及於1日前提出者,得委託他人代辦申請手續。 (三)修正規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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