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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法規公告 |
公告修正「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並溯自114年7月1日生效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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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並溯自114年7月1日生效案 一、有關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並溯自114年7月1日生效1案,詳如附檔。 二、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要點修正重點以: (一)法規依據名稱修正:配合修正施行之規範,將名稱由「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改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二)增訂高風險職務人員健康檢查次數: 1、新增高風險職務人員得每年實施一次一般健康檢查;未滿 40 歲者,每 2 年一次規定。 (三)增列高風險職務人員類別,並釐清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具安全衛生顧慮人員之認定方式。 (四)調整健康檢查項目與實施頻率: 1、高風險職務人員及部分特殊性質職務人員的檢查頻率提前,並得依需要增加檢查項目。 2、明確適用對象對應的檢查週期(每年、每 2 年、每 3 年一次)。 (五)擴大醫療機構:納入品質認證診所及勞動部認可機構。 (六)公假規定:可依檢查流程必要性,覈實給予最多 2 日公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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