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政府機關配合紀念日與節日補假及調整放假處理要點」,及自114年6月13日生效1案,詳如附檔。
二、依114年5月28日公布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應補假,相關補假及調整放假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爰此,修正該要點並更名為「政府機關配合紀念日與節日補假及調整放假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