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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法規公告 |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3條、第5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4年6月4日修正發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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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係因應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修法及反滲透法立法,業將涉及危害國家安全之犯罪類型範圍擴大,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增列查核項目範圍及法務部調查局得經當事人同意蒐集財務資訊。 (二)機關首長決定任用有查核項目任一情事人員者,應加註理由。 (三)增訂當事人不同意蒐集財務資訊及現職人員經查核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虞者之處理。 (四)增訂定期辦理特殊查核及必要時得辦理專案特殊查核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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