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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訊息公告 |
總統府秘書長函,請推(自)薦符合大法官法定資格要件之優秀適任人才案(推薦截止日1130805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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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統府秘書長函,為辦理113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作業,請惠予推薦符合大法官法定資格要件之優秀適任人才案。 二、依來函說明,大法官應具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三、本案得自薦或推薦參加甄選(表單如附件),推薦日期至113年8月5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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