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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體器材、場地管理要點

國立臺南大學多媒體器材、場地管理要點

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八十四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一○七年九月 十二日一○七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臺南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發揮各項多媒體器材、場地之功能,特訂定場地、器材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除另有規定外,本校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適用之。

三、本處各項場地、器材係以服務本校教學及行政工作之公務為主。與前述無關者、專案計劃或個人用途,在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使用時得允予借用,申請及借用時應依本要點第五點之規定辦理,並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之收費標準繳交費用。

四、本校各社團,可依教學需要,得視同本校教學使用,由指導老師具名向本處借用所需之器材或場地,申請人為社團負責人,唯用途僅限於社團本身之教學活動。社團非教學活動須借用本處之場地或器材時,在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使用時得允予借用,申請及借用時應依本要點第五點之規定辦理,並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之收費標準繳交費用。

五、場地、器材借用程序與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人於場地或器材借用日之前三日內,應先向本處管理人員洽詢場地或器材之現況,並填寫借用申請表。

(二)申請人於場地或器材借用時,應填寫「借用登記簿」,並於當日交付借用該場地或器材應支付之費用。

(三)申請人於場地或器材歸還時,應經本處管理人員查驗後註銷登記。

(四)除本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所規定之教學及行政工作使用外,申請人應於場地或器材借用時,依下列收費標準繳交場地、器材維護管理費:

維護管理費用表
收費項目 收費單位 維護管理費用
場地(含設備一組) 元/4小時 1,000
器材財產單價不足50,000元者 元/次 100
器材財產單價50,001元~100,000元者 元/次 300
器材財產單價超過100,000元者 元/次 500

註:依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函台(九一)總(一)字第九一一七七八七○號辦理。

(五)本處可外借使用之場地及器材詳述於本處之公佈欄及網頁。

六、申請人申請器材借用日期以二天為限(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具特殊原因者得辦理續借一次,逾期未歸還借用之器材者,除依本要點第五點第四項之規定追繳維護管理費,本處得以書面等方式催還,並將申請人登記,申請人逾期歸還記錄超過二次者,即停止申請人該學年度之借用資格。

  器材借用日期計算方式為:以借用日起算為第一日,至第三日中午十二時歸還完畢,計為二日一次;如第三日為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當日中午十二時歸還完畢,計為二日一次。逾期未還之日次計算方式同前。

七、器材借用期間,其安全與維護由申請人負責,如有未盡善良使用者之責而損壞或遺失器材,由申請人負該器材修護或賠償之全責。

八、本處各項器材、場地之借用以教學及行政工作使用為優先,非教學及行政工作使用之申請借用,申請人應配合本處之作業辦理借用。

九、屬本處之線路固定配置之設備項目,不得視為器材借出使用,但可到本處併同場地借用,以進行剪輯、錄音、攝影等工作,借用程序與收費標準詳如本要點第五點之規定,場地借用以一組設備提供四小時為一次之收費計算標準,借用時間未滿四小時者,仍以四小時計算收費,同一場地使用多組設備時,依使用設備組數計次收費。

十、校外各單位在不影響本校教學及行政工作使用情形下 ,得以單位為申請人並適用本要點之相關規定(本校附中、附小、專業合作發展學校優先適用),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及繳交費用。

十一、非本要點第二點、第四點及第十點所規定之人員或單位,如有需求得向本處借用場地或器材,除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外,亦需經由本校教職員工共同具名申請之,申請人並應提供其個人身分證明或服務單位證明,以為查驗及管理之用。

十二、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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