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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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儲存:指檔案原始文件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具等電子設備處理,並予數位化儲存之程序。 二、原始文件:指供電子儲存作業處理之紙本式檔案。 三、電子媒體:指電子儲存使用之媒介物,包括磁帶、磁碟(片)、光碟片等媒體。 四、電子影像檔案:指原始文件數位化為影像資料,儲存於電子媒體者。 五、電子影像檔案正版:指直接由原始文件數位化處理並儲存於電子媒體,而用以保存之影像資料。 六、電子影像檔案副版:指電子影像檔案正版經軟體處理後儲存於電子媒體,而用以調閱應用之影像資料。 七、確認:指檔案管理機關證明電子影像檔案及其輸出列印之紙本式複製品與原始內容相同之程序。 八、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影像檔案,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影像檔案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影像檔案真偽者。 九、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影像檔案以亂碼方式處理。 十、備份:指電子影像檔案經壓縮轉存至其他電子媒體,而得藉以還原之電子影像檔案。 十一、轉置:指將電子影像檔案轉換格式或轉移至其他電子媒體之程序。 |
資料來源 檔案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