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

 第一條 

為統一機關檔案點收作業,提昇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各機關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有附件者,每一種以一份為限。

 第三條 

歸檔案件,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下列原則編寫頁碼:

(一)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順序,晚者在上,早者在下,依序於各頁左下角編寫頁碼。但文件係雙面書寫或列印者,其背面頁碼應於右下角為之。

(二)附件頁碼之編寫,除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外,應併同其本文連續為之。

 第四條 

各機關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應將辦畢案件於五日內逐件依序彙齊後,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管理單位歸檔。但下列物品,不得歸檔: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前項本文所稱辦畢案件,指依文書處理規定完成發文或存查程序之案件。

 第五條 

歸檔清單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文號。

(二)主旨。

(三)承辦單位及人員。

(四)頁數。

(五)附件媒體類型及數量。

歸檔案件有微縮片、電子媒體、錄音帶、錄影帶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或書籍型式之附件時,應由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於該媒體或附件適當位置註記文號,並於歸檔清單上註記其類型及數量。
第一項歸檔清單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第六條 

辦畢案件有延後歸檔之必要者,應由承辦人員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准,並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第七條 

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辦理點收作業,應以件為單位,詳細核對其內容與頁數,經確認無誤後,於歸檔清單上註記點收日期並簽章,或蓋點收章備查。

歸檔案件有第五點第二項情形者,必要時應請承辦人員確認其內容無誤後彌封蓋章,始得點收。
歸檔清單,檔案管理單位應留存一份;其保存年限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第八條 

歸檔案件有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物品者,應退回文書單位或承辦單位處理。
歸檔案件有下列情形者,應退還文書單位或承辦單位補正,並於歸檔清單上註記其原因及日期:

(一)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者。

(二)案件污損或內容不清楚者。

(三)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者。

(四)案件未編列文號或文號有誤者。

(五)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者。

(六)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者。

(七)案件逾二頁以上未蓋騎縫章者。

(八)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或「註銷」字樣者。

(九)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者。

(十)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之補正,應由承辦業務相關人員查明補註蓋章,並經機關權責長官核可後,併同原案歸檔備查。

 第九條 

對於應歸檔而未歸檔之案件,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定後,辦理稽催。
前項稽催,應製作稽催單,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旨。

(二)文號。

(三)承辦單位及人員。

(四)稽催日期及應歸檔日期。

前項稽催單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第十條 

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列表統計歸檔情形,簽請權責長官核閱後,知會各承辦單位。

 第十一條 

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檔案應歸檔情形。

                                                                                                                               資料來源  檔案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