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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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統一機關檔案點收作業,提昇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第二條 |
各機關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有附件者,每一種以一份為限。 |
第三條 |
歸檔案件,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下列原則編寫頁碼: (一)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順序,晚者在上,早者在下,依序於各頁左下角編寫頁碼。但文件係雙面書寫或列印者,其背面頁碼應於右下角為之。 (二)附件頁碼之編寫,除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外,應併同其本文連續為之。 |
第四條 |
各機關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應將辦畢案件於五日內逐件依序彙齊後,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管理單位歸檔。但下列物品,不得歸檔: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前項本文所稱辦畢案件,指依文書處理規定完成發文或存查程序之案件。 |
第五條 |
歸檔清單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文號。 (二)主旨。 (三)承辦單位及人員。 (四)頁數。 (五)附件媒體類型及數量。 歸檔案件有微縮片、電子媒體、錄音帶、錄影帶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或書籍型式之附件時,應由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於該媒體或附件適當位置註記文號,並於歸檔清單上註記其類型及數量。 |
第六條 |
辦畢案件有延後歸檔之必要者,應由承辦人員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准,並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
第七條 |
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辦理點收作業,應以件為單位,詳細核對其內容與頁數,經確認無誤後,於歸檔清單上註記點收日期並簽章,或蓋點收章備查。 歸檔案件有第五點第二項情形者,必要時應請承辦人員確認其內容無誤後彌封蓋章,始得點收。 |
第八條 |
歸檔案件有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物品者,應退回文書單位或承辦單位處理。 (一)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者。 (二)案件污損或內容不清楚者。 (三)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者。 (四)案件未編列文號或文號有誤者。 (五)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者。 (六)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者。 (七)案件逾二頁以上未蓋騎縫章者。 (八)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或「註銷」字樣者。 (九)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者。 (十)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之補正,應由承辦業務相關人員查明補註蓋章,並經機關權責長官核可後,併同原案歸檔備查。 |
第九條 |
對於應歸檔而未歸檔之案件,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定後,辦理稽催。 (一)主旨。 (二)文號。 (三)承辦單位及人員。 (四)稽催日期及應歸檔日期。 前項稽催單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
第十條 |
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列表統計歸檔情形,簽請權責長官核閱後,知會各承辦單位。 |
第十一條 |
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檔案應歸檔情形。 |
資料來源 檔案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