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發文、歸檔編頁碼之原則
承 承辦人應將已辦畢之案件進行逐件逐頁編碼,其方式如下: 1.文件應以雙面書寫或列印為原則,頁碼之編寫由上而下為之,順序為先編簽文、次編來文、附件,應以鉛筆於每頁右(左)下角位置逐頁編寫,並於案件首頁註明總頁數,ex:當總頁數為5頁時,第1頁右下角註明"1/5",次頁左下角註明"2"(雙面列印者),第3頁右下角註明"3"......以此類推(請注意空白頁不用編頁碼),當文件不得已為單面書寫或列印者,則統一於右下角註明頁碼。 2.頁碼編寫自簽文開始併同來文及其附件連續為之,第一頁右下角填寫1,第二頁左下角填寫2,第三頁右下角填寫3,首頁右下角總頁數即以3表示(請注意空白頁不用編頁碼)。 3.如附件具封面且內有編頁碼,頁碼編寫自簽文開始併同來文及其「附件封面」連續為之;即將簽辦單右下角填寫1,來文右下角填寫2 ,再加上附件名稱封面右下角填寫3 ,首頁右下角總頁數即以3表示。 4.承辦人製作之函稿,應以鉛筆逐頁編寫,頁碼編寫順序為函稿第一頁右下角填寫1,次頁左下角註明"2"(雙面列印者),並於案件首頁右下角註明總頁數2;當文件不得已為單面書寫或列印者,則統一於右下角註明頁碼。 5.承辦人製作簽稿並陳之案件,應以鉛筆逐頁編寫,頁碼編寫順序為函稿右下角填寫1,簽文右下角填寫2,來文右下角填寫3,並於案件首頁右下角註明總頁數3;文件為雙面書寫或列印者,亦同。 6.承辦公文前如判斷公文歸檔時附件將不隨文歸檔者(例如承辦人員對於來文之附件,有抽存待辦之必要者)應在簽上註明附件抽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