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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環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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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環境部修正發布「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1項附表1、第2項附表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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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環境部114年5月13日環部化字第1148107690D號函辦理。 二、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第26條第2項、第27條第2項、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 (一)增列N'-第三丁基-N-環丙基-6-(甲基硫基)-1,3,5-三氮 -2,4-二胺(環丁烴)為關注化學物質,並訂定其管制濃度及運作方法。 (二)運作關注化學物質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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