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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大學-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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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2021/10/04
【單位】環安組
勞動部修正「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部分條文,已於110年9月16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45371 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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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新增1,3-丁二烯、1,2-環氧丙烷為丙類第一種物質,並將甲醛由丁類物質移列為丙類第一種物質
,依法令規定將有雇主相關應辦事項,茲摘錄如下,提醒學校注意及因應:
(一)第16條(丙類物質,室內作業場所應於發生源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第17條(應於氣罩連
接導管適當處所,設置監測靜壓、流速等裝置)。
(二)第24條(乙類物質及丙類物質):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
之構造。
(三)第34條(丙類第一種物質及丁類物質):應設搶救組織,並每年實施急救、避難知識等訓練。
(四)第38條(局部排氣裝置應由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並製作設計報告書與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
第38條之一(設計專業人員之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時數)。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詳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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