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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大學-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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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單位】出納組
購買國外電子勞務- 境外電商所得課稅(CPA文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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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之文章內容,如與現時法規有差異,應以最新的法規為準!

相關法規介紹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十五、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本法第八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本法規定申報納稅或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註:個人的各項代墊代購,使用於公務上並核銷經費,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範圍,營業人、機關、團體(學校)即應負扣繳義務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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