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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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內部審核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辨理。 |
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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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制定或修訂會計制度時,應參照本準則之規定及各機關之組織職掌,訂入其會計制度。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加強監督。 |
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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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並分為下列二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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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計畫預算收支之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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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前項內部審核涉及技術性事項,需具專業知識,部分非會計人員所能鑑定者,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並繕具書面報告。 |
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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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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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核:憑證、報表、簿籍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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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審核:現金與票據、證券等處理手續及保管情形之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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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審核:購置、定製、營繕及變賣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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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審核:有關各項財務收支數字之鉤稽與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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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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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審核:業務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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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同審核:協同視察部門對全般或專案調查之審核。 |
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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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機關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並按下列原則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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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本身之報表、憑證及簿籍,由各機關會計單位指定審核人員負責審核,並接受上級主管機關派員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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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內部單位憑證帳表之複核及現金、票據,證券與其他財物之查核,由各機關會計單位指定辦理會計人員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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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所轄各分支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由各機關會計單位負責。 |
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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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本機關所屬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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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有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各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