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修正總說明(114.12.31 修正)》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 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施行,曾於一百十年十一月八日修正發布。茲為 配合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 )相關條文,並為維護外國專業人才權益及落實國境人流管理所需,經通盤檢視本辦 法規定,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未依規定繳納規費之補正及申請案駁回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就業金卡審查機關審認不符規定情形,並增訂香港或澳門居民不予許可情形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經撤銷或廢止就業金卡許可之外國人限令出國、強制驅逐出國及相關收容程 序之適用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增訂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許可申請或撤銷、廢止就業金卡許可,經申請人同意或依 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推定同意者,其處分書得以電子形式為之。(修正條文第九 條) 五、配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移列為第三十條第一項,爰修正援引之條次及項次。(修正 條文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