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最新消息
*2019/11/01 分類:法規公告
有關本校兼任行政職教師及公務人員赴陸均應填寫赴陸返臺通報表。
分享到 分享到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Twitter(另開新視窗)
字級大小

一、自兩岸條例108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日起,有關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所列人員(即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等),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均應依「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原為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

二、另查兩岸條例第91條第4項規定,具有第9條第4項第4款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即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如有依規定應通報而未通報者,(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三、依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本校兼行政職教師及公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均應依「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向服務機關、機關首長應向上一級機關通報。

*相關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