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1 | 分類:法規公告 |
有關本校兼任行政職教師及公務人員赴陸均應填寫赴陸返臺通報表。 | |
字級大小 大 中 小 | |
一、自兩岸條例108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日起,有關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所列人員(即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等),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均應依「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原為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 二、另查兩岸條例第91條第4項規定,具有第9條第4項第4款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即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如有依規定應通報而未通報者,(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
相關檔案下載: | |
▲TOP|回上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