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一案。
本次修正為僅有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放假及農曆除夕前一日如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並依情形於當週或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檢附教育部來函及原函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