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部解釋令以,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