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交換 [申請表] [記錄表] [登記桌]
辦法:
- 本校學生得於課餘時間,與外籍學生進行語言交換;語言交換對象以台南大學在學學生為限,科系不拘。
- 若外籍學生所申請的接受輔導時間,無法與本校學生的時間配合者,將暫不安排;有待條件符合者,再行安排。
- 語言交換期間,每次上課時間以兩個小時為原則。因故必須更動時間或退出者,請於一週前告知本中心,以利相關作業之處理。
- 請語言交換之雙方學生準時上課。若臨時有事,請提早告知本中心及其語言交換伙伴;無故遲到三次或無故未到者,將取消其交換資格。
- 語言交換地點為語文中心內之會議室或由中心指定之教室。若需要進行校外教學,請於一週前告知本中心,並由單位主管批准之後,方可成行。非語言交換時間私下相約、出遊等,本中心概不負責安全問題。
- 每次上課均須簽到。
- 第一次語言交換時,請至本中心領取「語言交換記錄表」,並確實記錄每次上課之日期、時間與簡要內容,並請每週繳交一次,以作為日後申請證明書之依據。若無記錄者不得申請此證明書。
- 於教室內進行語言交換者,離開前請確實關閉冷氣、電燈並鎖門。
- 本中心可提供上課所需相關文具或教學用具,惟下課時須及時歸還。
- 語言交換時若需要提供協助,歡迎隨時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告知本中心。
- 語文中心得提供學生交換時數等資料,以資相關課程教師參考;若學生有求職或深造之需,中心亦可發給學生證明書,惟需繳交證書工本費:中文證書100元、英文證書200元整。
- 本辦法自本校有外籍學生之事實起始實施。
- 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