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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要點|修業要點下載|澎湖在職進修專班課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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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經營與管理教學碩士班課程架構
國立台南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研究所研究生修業要點
93.04.08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通過
93.06.03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壹、總則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訂定「教育經營與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研究生修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所研究生各項修業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第三條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九十三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日間碩、博士班研究生,九十三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研究生適用原規定。
貳、修業期限
第四條 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博士班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但在職進修研究生未能在修業期限內完成學位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在職生身份認定以招生簡章上核定之類別為準。
參、課程架構
第五條 本所日間碩士班研究生應修習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必修:十八學分
(一) 基礎科目:八學分
(二) 專業科目:十學分
二、選修:十七學分
三、畢業學分數:三十五學分(不含論文及專題研討四學分)
詳細科目名稱另訂之。
第六條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應修習學分數 規定如下:
一、共同必修:九學分(不含論文)
二、組必修:
(一)教育經營與管理組:九學分
(二)一般教育組:
1. 課程與教學領域:九學分
2. 心理輔導領域:六學分
三、組選修:
(一)教育經營與管理組:十五學分
(二)一般教育組:
1. 課程與教學領域:十五學分
2. 心理輔導領域:十八學分
四、畢業學分數:三十三學分(不含論文)
詳細科目名稱另訂之。
肆、選課規定
第七條 本所日間碩士班研究生第一、第二學年每學期全時生至多修習十二學分(不含加修基本課程及教育學程學分數),部分時間進修學生最多修習八學分(不含加修基本課程)。第三學年如已修畢全部課程,則只須修習論文指導至畢業。
第八條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選修之學分數,全時生二至十學分(不含加修基本課程及教育學程學分數),部分時間進修學生二至六學分(不含加修基本課程);已修畢全部學分而尚未通過論文口試者,則須選修論文指導至畢業。
第九條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入學後,均須依個人教育背景加修基礎科目六學分,每人加修學分以六學分為上限。非教育相關科系畢業者,須加修教育基礎科目六學分,加修科目由本所指定之;非管理相關科系畢業者,須加修管理相關基礎課程六學分,加修科目由本所指定之。非前述兩類相關科系畢業者,則自兩類指定加修科目中選修六學分。唯入學前已修畢各類教育學程者,得免加修教育基礎科目六學分;入學後申請修習各類教育學程獲准且修畢學程所有規定學分者,亦得免加修教育基礎科目六學分。
第十條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入學後,均須依個人教育背景加修基礎科目八學分。每人加修學分以八學分為上限。非教育相關系所畢業者,須加修教育基礎科目八學分,加修科目由本所指定之;非管理相關科系畢業者,須加修管理相關基礎課程八學分,加修科目由本所指定之。非前述兩類相關科系畢業者,則自兩類指定加修科目中選修八學分。唯入學前已修畢各類教育學程者,得免加修教育基礎科目八學分;入學後申請修習各類教育學程獲准且修畢學程所有規定學分者,亦得免加修教育基礎科目八學分。
第十一條 本所碩、博士班研究生因研究需要,得至其他大專院校相關系所選修層級相同之課程,唯跨校選修之課程以當學期本校未開課者為原則,且需經指導教授及所長核可。跨校選修課程之總學分數以八學分為上限。
第十二條 本所碩、博士班研究生因研究需要,得至國外大學校院(經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相關系所選修層級相同之課程,其學分數與跨校選修學分數合併計算。
第十三條 加修教育學程,補修或選修其他科目時,研究生每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碩士班不得超過二十二學分,博士班不得超過十八學分。
伍、抵免學分
第十四條 下列研究生得申請學分抵免:
一、曾於相關研究所修讀學位者。
二、曾於相關研究所修讀碩士四十學分且結業者。
三、曾於相關研究所修讀學位肄業者。
第十五條 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一、限最近五年內所修學分。
二、所修課程名稱須與本所課程名稱相符。
三、限選修學分。
四、抵免學分之上限為十二學分。
第十六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期限及作業程序,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陸、論文指導教授
第十七條 本所碩、博士班研究生於第一學年結束前,諮請一位校內教師擔任指導教授。指導教授須具博士學位且職級為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若因研究需要,須諮請校外專家學者單獨指導或兩位教師擔任指導教授者,須述明理由,經當事人同意及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可選任之。本校退休教授比照辦理。
第十八條 本所專任教師指導博、碩士班研究生每班人數以八人為原則,校內兼任教師指導人數以四人為限,校外教師指導人數以四人為限。
第十九條 研究生得敘明具體理由,單獨提出申請中途更換指導教授。研究生提出此項申請時,由所務會議審查之。
第二十條 指導教授於指導之學生畢業時,由教務處核發論文指導費。論文指導費之核發,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一、若指導教授有兩位,論文指導費由兩位指導教授均分。
二、因故中途更換指導教授(更換原因不可歸責於學生),則由繼任之指導教授領取論文指導費。
三、若係學生要求中途更換指導教授(更換原因可歸責於學生),則以指導時間之比例核發論文指導費。
柒、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第二十一條 博士班研究生修畢本所課程二十四學分(含)以上,得申請資格考試。
第二十二條 資格考試每學期辦理一次,考試申請須於開學日之後一個月內提出,考試時間為每年一月及六月,正確考試日期由本所公告之。
第二十三條 資格考試以筆試為主,採閉卷方式答題。考科共兩科,其中各組必考專業科目一科,科目名稱另訂之;另一科為選考科目,其命題範圍以研究生研究領域為主,科目名稱另訂之。參加考試之研究生須在本所指定之地點及時間內完成答題後,將答案卷交回本所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資格考試命題委員每一考科各兩位,必考專業科目由本所聘請校內外相關專長領域之兩位助理教授以上人員命題;選考科目除指導教授為當然命題委員外,由本所聘請校、內外與該生研究領域有相關研究之助理教授以上人員擔任共同命題委員。筆試命題由兩位委員加倍命題,由所長彙整選題。
第二十五條 資格考試之評定,每一考科由兩位命題委員批閱、評分,兩位委員之評分總和即為研究生該考科之成績。
第二十六條 資格考試兩考科之成績均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未達及格標準之科目,得於次學期申請重新考試。重考成績七十分以上者,概以七十分計算。經兩次考試兩科均未達及格標準,或其中一科未達及格標準者,由本所通知教務處予以退學。
第二十七條 資格考試選考科目之命題委員由指導教授加倍推薦,送請所長依命題委員專長核聘之。若所推薦命題委員之專長與研究生研究領域不符時,得由所長逕行遴聘專長符合之委員。已遴聘之委員若無法命題,亦由所長逕行遴聘專長符合之委員遞補之。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通過資格考試筆試考核後,提出博士論文研究計劃口試,經口試及格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捌、 學位考試
第二十九條 本所學位考試分兩階段舉行,第一階段為「論文計畫考試」,第二階段為「學位論文考試」,以口試行之。口試以公開為原則,兩個階段之口試時間至少必須間隔一學期,第一階段考試未通過者,不得申請第二階段考試。各階段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期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未通過者,由本所通知教務處予以退學。
第三十條 本所學生論文計畫考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
(三) 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日之後一個月內。
(四) 碩士班學生修畢本所課程20學分(含)以上,博士班學生修畢本所課程24學分(含)以上且通過博士資格考試,學業總平均70分以上,始能提出論文計畫考試之申請。
(五) 申請論文計畫考試之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填寫及繳交申請表格,附成績證明,經指導教授簽字同意後送交本所辦公室彙整辦理。
二、審查:
(一) 由本所所務會議審查申請者資格。
(二) 組織考試委員會:
1.碩士班置考試委員三至五人,考試委員除對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外,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且考試委員至少須有半數委員具有下列第二款以上(含)之資格:
(1)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如下:
獲有博士學位且專、兼任教於公私立大學校院之助理教授(含)以上,其專長與考試論文相關者,得任本所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委員。
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至少佔三分之一(含)以上。考試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加倍推薦,經本所所務會議審查後,陳請校長核定遴聘之。所務會議及校長在審查、核定考試委員名單時,得不受原指導教授推薦名單之限制。
2. 博士班置考試委員五至九人,考試委員除對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外,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且考試委員至少須有三分之二委員具有下列第二款以上(含)之資格:
(1) 曾任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 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5)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如下:
獲有博士學位且專、兼任教於公私立大學校院之副教授、助理教授(含)以上,其專長與考試論文相關者,得任本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論文計畫)之口試委員。
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至少佔三分之一(含)以上。考試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加倍推薦,經本所所務會議審查後,陳請校長核定遴聘之。所務會議及校長在審查、核定考試委員名單時,得不受原指導教授推薦名單之限制。指導教授有兩位者,考試委員至少六人。
三、考試:
(一) 考試時間上學期為一月三十一日(含)以前,下學期為七月三十一日(含)以前,逾期者未舉行者順延至次學期舉行。
(二) 考試時間、地點由研究生與考試委員協商訂定後通知本所,由本所公告並歡迎旁聽。
(三) 研究生應於考試前七天將論文計畫分送各考試委員。
(四) 考試時間約一百分鐘,須包括論文計畫內容簡報、考試委員提問與研究生答辯,舉行考試委員會議、宣佈考試結果等程序。
(五) 所有考試委員均須於考試結束後,分別填寫考試評鑑表。論文計畫經全部委員評鑑通過或修正通過才可進行研究。
(六) 指導教授於考試完畢二日內,親自或委託他人將考試委員會議記錄、?考試評鑑表彙整後送交本所備查。
第三十一條 本所學生學位論文考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
(一) 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日之後一個月內。
(二) 申請資格:
1. 碩士班學生即將修畢(含該學期所修)本所應修全部課程35學分,學業成績總平均(不含該學期)達70分以上者(附成績證明影本)且已通過論文計畫考試者。
2. 博士班學生即將修畢(含該學期所修)本所應修全部課程33學分,學業成績總平均(不含該學期)達70分以上者,且已通過資格考試及論文計畫考試者,才能提出學位論文考試之申請。申請時需附成績證明影本、三篇獨自發表、具有全文審查之學術論文相關資料(審查證明、刊物封面、目錄(請勾選)、發表之論文內文,並依序裝訂(均附影本即可);若已獲同意刊載而尚未刊載者,需檢附同意刊載證明書及論文)。
(三) 申請學位論文考試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填寫並繳交申請表格,由指導教授簽字同意後送交本所辦公室彙整辦理。
二、審查:
(一) 由所務會議審查申請者資格。
(二) 學位論文考試委員與論文計畫考試委員應相同,惟在特殊情況下,如考試委員重病、身亡、羈留國外半年內無法返國等情形,且有確實證明者,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得申請更換學位考試委員。
(三) 學位論文考試委員拒絕出席口試委員會議,經本所正式函請出席兩次以上仍不出席者,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得申請更換學位考試委員。
(四) 學生提出上述兩項申請案時,所長須召開所務會議審查(會議成員若為該生欲更換之論文考試委員,則應迴避)並送請校長核准後,再重新遴聘之。
(五) 若是考試委員對研究生之論文有不同意見者,縱使指導教授同意,仍不予以同意更換考試委員。
三、考試:
(一) 考試時間:上學期為一月三十一日(含)以前,下學期為六月三十日(含)以前,逾期則順延至次學期舉行。若修業年限屆滿,而尚未完成學位考試者,則視同自動退學。
(二) 考試之時間、地點由研究生與考試委員協商、訂定後,通知本所,由本所公告並歡迎旁聽。
(三) 研究生應於考試前七天將論文分送各考試委員。
(四) 考試時間約為一百分鐘,須包括論文內容簡報、考試委員提問與研究生答辯、舉行考試委員會議、宣佈考試結果等程序。
(五) 所有考試委員均須於考試結束後,分別填寫評分表,其成績採百分記分法核計,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考試委員不予評定分數時,該委員之分數以五十分計算。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博士學位論文考試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若全體考試委員均未當場評定分數者,亦以不及格論。評分以一次為限。
(六)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實者,以不及格論。
(七) 考試委員之評分無前述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情形者,應當場統計全體考試委員評分之成績予以平均,並將其結果填寫在評分總表之中,平均成績達七十分(含)以上者,學位論文考試通過。
(八) 指導教授二人以上者,至少需有一人代表參與學位考試。
(九)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代表。
(十) 考試委員會議中,受試學生及其他人員應離席。
(十一) 論文考試審查結果,如考試委員共同決定准予通過,但須作較大之修改時,應由指導教授督促受試者限期修改完成並經指導教授認可,始視為正式通過。
(十二) 指導教授應於考試完畢二日內,將考試委員會議記錄、評分表彙整後送交本所備查。
(十三) 本所於每學期結束前,將研究生學位考試成績送交教務處備查。
四、繳交論文:
(一) 繳交論文截止日期上學期為2月28日(逢閏年可延至2月29日),下學期為7月31日,逾期繳交者視為該學期未畢業。
(二) 論文須依本校規定格式繕印後,送交三十本論文至所辦公室。
(三) 須將論文資料輸入國家圖書館網路檢索系統,經查核通過後始可辦理離校手續。
(四) 繳交畢業學位證書申請書,請領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生修畢本所規定課程及學分、成績及格並於該學期規定期限內通過學位論文考試、繳交論文者,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學位。學位授予日期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所畢業生已獲學位授予者,如發現其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由本所組織調查委員會三至五人,簽請校長核聘後,進行調查。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學位並追繳已發之學位證書。
玖、其他相關考核規定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於修讀學位期間,碩士班至少須參加本所舉辦之學術活動九場,博士班至少須參加本所舉辦之學術活動十二場,並登錄於本所發給之研究生學習護照,始得請領畢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博士班研究生於修讀學位期間,且在申請學位論文考試之前,至少需有三篇獨自發表之學術論著。學術論著係指刊登在有全文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論文,或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之論文,或有審查制度且公開出版之學術性專書者。
第三十六條 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度提出。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該生之指導教授及考試委員。應迴避而未迴避者,本所得撤銷其資格。如已完成考試,則該次考試成績無效。如已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則撤銷其學位並追繳已頒發之學位證書。
拾、學位名稱
第三十八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滿,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及相關考核規定,提出學位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教育學碩士學位。
第三十九條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滿,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及相關考核規定,提出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教育學博士學位。
拾壹、附則
第四十條 本修業要點未盡事宜,依所務會議及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送請教務會議決議後,陳請校長核准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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